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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众不是待宰羔羊,高铁退票不能霸王条款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高铁作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费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现行铁路退票费采取的是梯次方案,开车前15天以上退票不收取退票费;凡15天以内(含)退票均要收费:48小时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时的收20%,两者之间的收10%。而且,春运期间,一律按20%收取退票费。


消费公众不是待宰羔羊,高铁退票不能霸王条款 
 
然而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并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事实上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也曾向原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只不过,上述两个文件并未得到实施。因此,现行的5%至20%的退票费除了与其作为退票劳务成本的实际明显不符,还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

消费公众不是待宰羔羊,高铁退票不能霸王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公众不是待宰羔羊,高铁退票不能霸王条款 
 
笔者观点
退票费到底应不应该收,首先应该确定什么是退票费?如果是手续费,那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远远高于成本。那么退票费的真实含义有可能是民法上的违约金。实际上退票费并不是旅客与铁总在缔约时谈判的结果,而是铁总作为承运人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下调违约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补出售,铁路企业没有损失,退票费就不该收取。


另外,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由此看来,这种退票费确实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
 
12306推出了候补购票功能,那些并不影响再次发售的车票,该不该继续收取退票费?最高20%的退票费,又是不是太高?这些问题确实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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