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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卖货擅用“袁隆平”,“袁米”被判不正当竞争
综合整理自:湖南高院、潇湘晨报
 
在曾经的网红薇娅直播间里,出现了一款名为“袁米”的大米。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主播多次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


薇娅卖货擅用“袁隆平”,“袁米”被判不正当竞争 
 
那么,“袁米”到底和袁隆平有关联吗?
 
案情回顾
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于是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对某农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淘宝店铺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同日,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某农业公司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
 
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薇娅卖货擅用“袁隆平”,“袁米”被判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3月11日,湖南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薇娅卖货擅用“袁隆平”,“袁米”被判不正当竞争 
 
 
笔者观点
在我国,袁隆平院士被称为中国“杂交水稻之父”,他的相关研究成就为人类作出了重大贡献。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及肖像早已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知名度。尽管他已不在,但我们对他的尊重和敬爱依然留在心中。当在商业方面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时,这就不仅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所以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在未经许可,也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这种行为明显具有投机取巧的心态,想通过利用袁隆平院士的知名度以及其姓名和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来提高自己商品和品牌的影响力和宣传度,存在主观故意。这种商业性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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