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4月28日,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上,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一词归属诉诸法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为“2022皖01民初186号”,大惠公司向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索赔200万元。
巢州大牌档并非唯一一家被索赔的餐饮企业。在另一份案号为2022皖01民初496号的立案材料里,大惠公司起诉了合淝大牌档及其运用者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花公司”),索赔300万元。本案尚未开庭。
4月28日庭审当日,控辩双方没有进入辩论环节。审判长宣布5月19日上午再次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笔者观点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大牌档”的商标可以拆分为“南京”和“大牌档”,“南京”作为行政区划,并无第二含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餐厅”“中餐馆”“大排档”“小馆”等标志仅有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虽然“大牌档”与“大排档”之间有一字之差,但从“大牌档”称呼的溯源来看,二者之间属于同一含义,因此,“大牌档”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对于已经取得的餐饮类商标,权利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依法规范使用并合理行使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结果。
此外,被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大惠公司以大牌档为由起诉多家公司是不合理的。目前使用了“大牌档”的餐饮公司多达200多家,如果这次大惠公司可以胜诉,那么这200多家“大牌档”公司则都存在侵权的可能,这无异于是对“大牌档”一词的垄断,不仅不利于我国餐饮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商标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