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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又火了,但这次是被刘翔告了……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翔诉称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并附商业宣传信息。


新东方又火了,但这次是被刘翔告了……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在涉案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刘翔肖像,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害。涉案文章虽使用原告肖像,但相关照片系原告赛场照片,并未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侵权行为情节轻微。
 
判决书显示,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并赔偿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新东方又火了,但这次是被刘翔告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新东方又火了,但这次是被刘翔告了…… 
 
 
笔者观点
近年来,我国与肖像权有关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大多都是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的维权。一般来说,在未经名人明星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如果公开发表了含有其肖像的照片用于宣传介绍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法院在审判这类肖像权案件时,就会从多方面进行考量。比如该名人明星的知名度以及影响范围,还会考虑被告有无获利以及是否丑化污损他人影响。所以本案最后判赔6000元主要基于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近年来,我国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当受到侵犯时,切实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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