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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破铁鞋无觅处,贼喊捉贼落法网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检察日报
 
案情回顾
“我是不是遇到电话诈骗了?”在江苏淮安打工的女子王某接到“武汉警方”的电话后,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踏破铁鞋无觅处,贼喊捉贼落法网 
 
接警民警调查发现,王某接的并非诈骗电话,她确实因涉嫌诈骗被武汉警方网上追逃,目前王某已被移交武汉警方处理。
 
6日凌晨,自称来自陕西的王某到淮阴区西坝派出所报警,称一年前独自来淮安打工,当晚接到自称武汉民警的电话,说她被列为网上逃犯,追问具体下落。派出所民警经查询,发现她确实是网上逃犯,将其控制。经审讯,王某去年伙同他人虚构“保健品”功效,诈骗多省市老人百余人次,获利70余万元,今年6月被武汉警方网上追逃。因该团伙案发时王某已离职,她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以为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结果走进派出所“自投罗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踏破铁鞋无觅处,贼喊捉贼落法网 
 
笔者观点
有网友不禁要问,这种情况网王某还能够构成自首吗?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如果王某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那么就可以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方式明确了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王春明盗窃案)指出,王春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因为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此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可以选择逃跑,其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属于自动投案。且自动投案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认识。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虽然基于认识错误到当地派出所,但是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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