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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油锅底循环使用,黑心商家终尝恶果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近日,四川汉源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中,串串店经营者李某涛竟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中的油回收,炼制“老油”,非法牟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另有李某贵、李某林、徐某莎三人对李某涛回收老油提供帮助,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三人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共十万元;另判决,四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无标签火锅底料25袋;判令该串串香店支付赔偿金158.6万元。


红油锅底循环使用,黑心商家终尝恶果 
 
汉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涛作为工商登记经营者在汉源县九襄镇经营串串香店。2020年7月起,李某涛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倒入不锈钢桶沉淀,再将浮在上层的火锅油回收,通过洗油、熬制的方式炼制“老油”,在“老油”炼制过程中再加入部分新油混合,待冷却后再用塑封机、透明塑料袋将炼制的混合“老油”重新塑封包装,并售卖给顾客食用,从中非法牟取利益。
 
在回收炼制“老油”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贵多次协助李某涛回收废弃火锅底油、搬运“老油”并进行分包装,还购买用于包装“老油”的塑料袋;被告人李某林多次协助李某涛搬运“老油”并进行分包装;被告人徐某莎帮助李某涛在网上购买塑封机及用于包装“老油”的塑料袋并多次对“老油”进行分包装。


红油锅底循环使用,黑心商家终尝恶果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红油锅底循环使用,黑心商家终尝恶果 
 
 
笔者观点
串串香店的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不顾食客生命安全,无视法律法规,利用回收的火锅底油加工制作“老油”,不仅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还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性质非常恶劣,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此外,这四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及相关工作。可见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人们常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近年各种快餐外卖、网红餐厅被爆料食品安全问题。人们生活富裕了,对食物的需求也从基本的填饱肚子上升到了品尝美味。或三三俩俩,或携亲带友去心仪的餐馆就餐成为一种常态,同时也体现对食品安全卫生的信赖。利益熏心;东窗事发;不仅自身受到法律制裁,而且破坏了当地的餐饮口碑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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