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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老师已离世,课堂捣乱也违法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近日,河南省新郑市第三中学一名刘姓历史老师上网课后在家中不幸去世。据刘老师家属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刘老师在上网课时,直播间被人故意播放刺耳音乐,有捣乱者恶意威胁,种种话语不堪入耳。目前,新郑市公安局、教育局、网信办等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网课老师已离世,课堂捣乱也违法 
在网上,入侵网课捣乱的行为被称之为“网课爆破”或“网课入侵”。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捣乱者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骚扰信息刷屏,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入侵者”还被称为“爆破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网课老师已离世,课堂捣乱也违法 
 
 
笔者观点
一位诲人不倦的老师竟在这种暴力网课之后离世,这是我们不曾预测的,也是不能接受的。本来网课作为在特殊时期的一种教育方式,也应该维持课堂纪律,遵守学校规定,然而有些学生出于捣乱的心态,在课堂上瞎起哄,也许年少不懂事,但扰乱了课堂纪律,不仅是对自己学业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同学的不负责。但这些学生可能没想到的是,平时对老师的恶语相向,也许已经侵犯了老师的名誉及人格,那么这种行为就已经不是开玩笑那么简单了,而是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
 
更恶劣的是,现在衍生了一些专门帮学生扰乱网课的团伙,甚至形成了一种产业链。学生将自己的网课账号和密码告诉他们,到了上课时间,这些团伙就会进入课堂用不同的方式捣乱。比如大吵大闹,播放不雅视频等。由此可见,这种看似恶搞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多种法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空间亦算是公共场所,所以在网络课堂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论最终会构成什么罪名,孩子们都应该在课堂上好好学习,这种“恶搞”事情所带来的后果,不是你们能够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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