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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尊重保障人权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新京报
 
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尊重保障人权 
 
案情回顾
11月30日的庭上,审判长宣读了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四起案件的犯罪事实。审判长认为劳荣枝所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尊重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笔者观点
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它还是统一死刑规格和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死刑复核有极端重要性,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错案件,促进法治文明,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虽然这一次,劳荣枝对二审判决结果仍然不服,劳荣枝的二哥则表示会继续委托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诉。可以看出,劳荣枝在被抓捕之后,她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撇清自己,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讽刺的是,现下的劳荣枝想到了自己生命的珍贵,求生欲望很强,然而她却忘了,在当初自己和法子英犯罪时,那些被害者的生命又何尝不是可贵的呢?甚至那些被害者的家庭也因为她的恶行而四分五裂的时候,她又是否考虑过别人的感受呢?
 
当然目前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劳荣枝案还未板上钉钉。但从一审和二审的审判过程来看,劳荣枝的犯罪事实是很清楚的,尽管劳荣枝否认过、翻供过,但这些小伎俩更像是她垂死挣扎的手段,如果她真的犯下滔天罪行,又岂是一两句狡辩就能洗白的?无论案件后续发展如何,法律都是公平公正的,无论是对劳荣枝而言,还是对这个社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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