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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数罪并罚,江歌母亲自诉获胜!
综合整理自:建瓯法院
 
案情回顾
4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侮辱诽谤数罪并罚,江歌母亲自诉获胜! 
 
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笔者观点
江歌案从发生至今一直备受关注,不仅是江歌案本身,还有一系列的网友侮辱诽谤案件。不同于江歌案的是,本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刑事案件并非只能公诉。本案的林某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博文,然而却忽略了真实性,涉嫌对江歌及其母亲侮辱诽谤。由此可见,网络看似一个保护壳,实际上要追查网民的真实身份并不难,更何况法条明文规定被害人确有取证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虽然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在网络上发一些噱头从而吸引更多关注,但这个边界一定要把握好,一旦过火,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自己也要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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