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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门前安装监控,邻居隐私亦要尊重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安装监控本是为了安全,却在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你知道在公共与私密之间的“过渡空间”里也蕴含着权利和义务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车库门前安装监控,邻居隐私亦要尊重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是同一单元楼的邻居,两家的车库相邻。2022年3月,张某在自家车库门口的两侧墙壁上各安装360度全景监控摄像头,李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对自己进出车库活动及日常生活等进行拍摄,侵犯了自己隐私权,并多次要求张某拆除,但是张某坚决不拆除。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其拆除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张某辩称,其车库门口为小区的监控盲区,他为保护其财产安全安装涉案两摄像头,并没有侵犯李某的专属空间及个人隐私,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车库门口两侧的墙壁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特别是与原告方车库相邻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是原告及其亲属进出车库所必经场所,可以对原告方及亲友出入车库等行踪轨迹进行采集,让原告觉得自己日常出入受到监控,私人生活处于不安全状态,即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致使他人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应当承担拆除摄像装置的法律责任。但是经法院现场勘查,被告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中,与原告车库不相邻的监控摄像头的主要拍摄区域为被告车库门前区域,距离原告的车库较远,对原告的影响较小,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拆除与原告李某车库相邻方位上的摄像头,另一个摄像头不必拆除。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拆除另一个安装在与其车库不相邻一侧墙壁上的监控摄像头,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观点
现代人的用车需求越来越大,停车位和车库的设置也越来越多,但在这种介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公民亦享有隐私权。因此,个人安装监控需十分注意,一旦设置不当,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不仅是肖像权及生活隐私,更可能涉及采集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而产生诉讼纠纷。为了建立良好的邻居关系,在安装监控设施前,应当与邻居充分沟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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