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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别车互扔水瓶,扰乱交通行政拘留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5月31日18时许,杨某某(男,42岁)、江某某(男,44岁)分别驾驶小客车行驶至中环线外圈吴中路上匝道附近时,因变道引发纠纷,双方为泄愤实施了追逐、穿插、相互别车,进而互扔矿泉水瓶的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目前,杨某某、江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两人别车互扔水瓶,扰乱交通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笔者观点
驾驶车辆别车“斗气”的行为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在高架、高速等道路上行驶时,车速普遍较快,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自身及第三方伤亡。而且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这种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责任,可能还要附带民事赔偿。因此,路上驾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切莫因一时之气,失了自由还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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