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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玺胜诉,被告却消失了,怎么办?
综合整理自:广州日报、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2023)粤0304民初3143号公告”,对象为深圳市晖迪贸易有限公司。公告称,“原告易烊千玺与被告深圳市晖迪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4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

易烊千玺胜诉,被告却消失了,怎么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判决内容显示,被告深圳市晖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生产,并销毁所有其已生产但未销售的印有易烊千玺肖像的宣传物料(包括但不限于“C***e”公仔移动电源的包装盒等),在案涉某网络购物平台店铺“C***e旗舰店”主页位置向原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公告称,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据悉,某网购平台C***e旗舰店的商品列表中已无印有易烊千玺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宣传图片,但主页未见致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笔者观点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公告送达也有一定的弊端,公告送达完成后,受送达人并不一定真正知晓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容易形成缺席裁判、延误上诉等不利后果。因此,只有在已经查明受送达人确已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虽然未下落不明,但确有证据证明采取其他自然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情况下,才能视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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