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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起步乘客摔倒,责任承担如何判定?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槐荫法院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6日,毕某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毕某上车后未站好扶稳前,驾驶员启动车辆,毕某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毕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毕某将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后续诊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等。


公交起步乘客摔倒,责任承担如何判定? 
 
甲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天有小雨,地面及车厢内湿滑,原告67岁,其上车后并未扶稳抓好,此时车辆刚刚启动,造成其自行滑倒。甲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刷卡乘车,已经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损害事实和责任承担。关于损害事实,上述已经做出认定。关于责任承担。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系原告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提出原告未及时扶稳站好,导致自己滑到,与公交起步无关。原告不予认可,提出在原告未能扶稳或站好或就坐前,公交车忽然起步,导致其受伤。经审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左髌骨骨折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为:56%~95%(建议75%)。因此,原告本案伤害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经核算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毕某医疗费4万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观点
对许多人而言,公交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便与承运人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主张侵权责任纠纷,在选择适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交公司运输规则综合判定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未有明确的证据且争议较大时,可引入司法鉴定,对成伤原因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不仅是乘客要注意出行安全,公交公司也应该注重对司机的培训,比如上车乘客未坐稳的情况下先不开车,尽量避免急刹等,以防乘客受伤,进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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