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热评 >
私教课程不想上,能否退回剩余款?
综合整理自: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6日,吴某某与东营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课程单价为270/260/380元,课程费20000元;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支付20000元私教费并获赠2000元。吴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训,共消费8960元,尚余预付款11040元(不含获赠2000元)。吴某某认为,受东营某健身公司更换私教以及吴某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课未如期完成,故诉请解除协议,要求东营某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费13040元。东营某健身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私教课程不想上,能否退回剩余款?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了消费者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同时,吴某某虽主张东营某健身公司存在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协议约定来看,吴某某也未指定具体的私教教练,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东营某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东营某健身公司虽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某某也没有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但并不表明东营某健身公司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吴某某可以请求终止协议的履行。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东营某健身公司在案涉协议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东营某健身公司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东营某健身公司退还费用比例以60%为宜。同时,考虑到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其赠送的2000元不应作为基数考虑。据此,一审判决: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终止;二、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某费用6624元;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笔者观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更有不少年轻人青睐于健身房、私教课。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此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经营者存在更换私教、停止营业等违约行为,此时处理较为简单。但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消费者又没有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履行剩余约定期限私教课程应如何处理,实务中较为鲜见。此类纠纷虽涉及金额小,但也事关民生生活,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其他新闻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