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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还钱但是用别人名义买房买车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协议离婚、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已屡见不鲜。随着执行手段升级,一种更隐蔽的规避执行手段逐渐浮现——利用他人名义购置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挑战着司法权威。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揭示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规避手段

  在重庆江津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拒执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强制执行期间,通过微信账户频繁进行大额资金往来,甚至以他人名义购置轿车。执行法官调取其微信流水时发现,五年间累计收支超百万元,与其声称的“经济困难”形成鲜明对比。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更典型的案例发生在江苏苏州。被执行人邱某为规避房屋拍卖,与案外人朱某伪造15年租赁合同,通过“带租拍卖”方式使朱某以低价竞得房产后高价转卖。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纠纷时发现端倪,最终以拒执罪追究邱某、朱某刑事责任。这种“虚构长期租约”的规避手段,在不动产执行领域具有典型性。

  二、法律对借名行为的规制路径

  实质审查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执行法院可穿透审查财产权属。在车辆执行案件中,即便登记在他人名下,若能证明实际出资、使用、收益均由被执行人控制,法院可直接采取查封措施。某地法院曾通过调取加油站监控、ETC通行记录,证实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宝马车实际由被执行人日常使用,最终突破登记外观主义完成执行。

  撤销权诉讼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538、539条,债权人可在发现转移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在深圳南山法院审理的侯某某案中,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和解放弃210万元债权,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判决撤销和解协议,恢复债权执行。

  刑事追责的构成要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虚构债务转移财产超执行标的10%

  通过虚假诉讼转移房产

  隐匿财产价值超50万元

  在王某、王某某离婚转移财产案中,夫妻协议将价值300万元房产无偿划转,明显超出“生活需要”范畴,构成拒执罪。

  三、债权人维权实战指南

  证据收集要点

  资金流向: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

  使用痕迹:收集车辆违章处理记录、保险投保信息

  关联关系:通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实际控制关系

  某执行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调取被执行人支付宝年度账单,发现其持续向登记车主转账“车辆保养费”,成为认定实际所有权的关键证据。

  执行联动机制

  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令查询房产交易档案、车管所备案信息

  利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筛查被执行人近亲属账户异常交易

  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倒逼其现身协商

  刑事控告策略

  需准备三组证据:

  存在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转移财产与无法执行存在因果关系

  在王某某案中,执行法官通过调取加油站监控视频,固定其持续使用被转移车辆的关键证据,为刑事立案奠定基础。

  四、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前置风险防控

  在借贷合同中增加“财产申报条款”,要求债务人定期披露资产变动情况。某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名下房产、车辆权属变更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否则视为加速到期事件”,有效防范转移风险。

  执行阶段创新

  试点“执行悬赏保险”,债权人仅需支付少量保费,即可发动社会力量举报财产线索。某地法院通过该机制,成功查获被执行人藏匿的挖掘机,执行到位率提升40%。

  信用联合惩戒

  推动建立“职业限入”制度,对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业准入等领域实施信用惩戒。浙江省已将拒执犯罪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相关主体在项目审批时将被严格审查。

  面对日益复杂的规避执行手段,司法机关正在构建“民事救济+刑事追责+信用惩戒”的三位一体防控体系。债权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善用证据规则,而失信被执行人须认清: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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