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法定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还有罚金,此处不列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每个法定量刑档次的标准分别对应入罪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996年解释》规定了上述三个数额分别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另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也分别对应三个量刑档次。
《通知》明确规定不再参照执行《1996年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参照适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司解释》的规定:入罪标准为五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标准为五十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为二百五十万元。与之前相比,各个数额标准都有了较大的提高,达到五倍或五倍以上。
另外,《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十万元以为,第五条规定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否也参照此数额执行?
我国的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司法解释文件也是如此。2001年12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该《通知》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而无罪;二是数额原适用较重量刑档次的,现适用较轻的量刑档次。
1.因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而无罪
《1996年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而《通知》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因此,现有尚未办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如果虚开税款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因未达到入罪标准而宣告无罪,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2. 数额原适用较重量刑档次的,现适用较轻的量刑档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左右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而《通知》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调整为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那么,对于虚开税款不满五十万元的,原来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量刑档次,或者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量刑档次,现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因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应该根据此《通知》的数额标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辩护词,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