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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哪几种情形?

  深圳二手房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哪几种情形?现实中,经常出现买方人的购房款不翼而飞,或是购房人交付的定金有去无回。原因很多,有的是房产中介人员违法操作,有的是卖房人恶意为之。总结下来,大概以下几种。

  二手房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四种情形:

  1、卖房人“一房二卖”,将所收购房款用于挥霍或是赌博或是偿还赌债等,致使没有偿还能力,然后逃匿的情形;

  2、以可以低价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伪造大量房产证件、印章和合同等,然后骗取购房人购房款挥霍一空的;

  3、假扮购房人,在支付首付款后让房主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恶意进行抵押贷款,将抵押贷款的钱款用于挥霍;

  4、租房人调包出租人(卖房人)的房产证,然后伪造委托授权手续,将所租房屋恶意转让第三人,并将所获得的购房款挥霍一空的(该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购房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手房合同诈骗的特点

  1、设置合同陷阱。本案中所有买卖双方所签的书面合同条款,均由上诉人陈东拟定,但在合同条款中,出现大量违反《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条款,以扩大己方权利,排除或者限制对方的合法权利,比如:约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冲突、矛盾时,陈东有最终选择权,对合同的条款、词语的含义具有最终解释权;约定买房对卖方的权利需向有关方面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时,买房申请实现权利的期限为合同签署后的一个月内,如在该期限内未申请的,即为自愿放弃主张针对陈东的所有权利;约定买方汇入陈东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为支付房款的唯一给付方式,未按该约定付款的,无权要回已支付的款项。这些无效且不合理的条款,与被害人陈述中“陈东承诺以口头约定为准,不按书面合同操作”相呼应,充分暴露出陈东诓骗被害人疏于审查书面合同,利用这些条款,为被害人设置违约陷阱,从而非法占有对方购房款的主观故意。

  2、故意不履行合同。被告人陈东在与六被害人的交易过程中,均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其拒绝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过户、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构成违约、故意携带过期婚姻状况证明或证明的复印件等,甚至是无故回避,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陈东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3、拒不返还房款。陈东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购房款、定金后,即设法摆脱、回避被害人追问,且凡是被害人汇入其银行信用卡内的购房款都被当天取走。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购房款和定金。

  深圳二手房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哪几种情形?以上是关于二手房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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