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抢劫致人重伤定什么罪?我们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的介绍。
抢劫致人重伤定什么罪?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仍然定抢劫罪。
2、采用杀人的手段进行抢劫的定性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杀人是抢劫罪施用暴力的内涵之一,是取财的手段。
3、该《批复》指出: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如果本无抢劫之意,出于报仇或其他动机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致人重伤怎么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辩护律师推荐——深圳律师汪腾锋
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开创者,法律争端解决诉讼战略大师,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协监事会副总监事长、深圳市人大立法助理,深圳福田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专家库民商法专家律师、深圳市律协前海律师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经贸仲裁员、深圳电视台常聘法律专家、广东省律协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专家律师。汪腾锋律师高超精湛的法律技艺出神入化,常有诸多各界社会贤达在遭遇法律危难,万般无奈中求助汪腾锋律师,纷纷获得意外惊喜,圆满成功!轰动全国的经典案例如:百亿富豪时尚集团总裁郭某某先生为“海上皇宫”危难求助汪腾锋律师;上市公司万泽股份董事长林伟光先生因“万泽送礼门”涉嫌贿赂危机求助汪腾锋律师;独立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朱建国先生为诉《收获》杂志侵权求助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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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首例“性骚扰”案
2、“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
3、《收获》杂志欺诈侵权案
4、深圳梅沙泳场海浪伤人案
5、“奥迪”轿车自燃索赔案
6、天虹商场奖券空号侵权案
7、孙某涉嫌贩毒无罪获释案
8、段某丈夫婚外恋情连环案
9、万某股份涉嫌贿赂被敲诈案
10、“世纪佳缘”喜鹊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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