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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该如何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该如何主张?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误工费是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受害人不能举证期收入情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该如何主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充值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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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误工费是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受害人不能举证期收入情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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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开创者,法律争端解决诉讼战略大师,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协监事会副总监事长、深圳市人大立法助理,深圳福田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专家库民商法专家律师、深圳市律协前海律师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经贸仲裁员、深圳电视台常聘法律专家、广东省律协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专家律师。汪腾锋律师高超精湛的法律技艺出神入化,常有诸多各界社会贤达在遭遇法律危难,万般无奈中求助汪腾锋律师,纷纷获得意外惊喜,圆满成功!轰动全国的经典案例如:百亿富豪时尚集团总裁郭某某先生为“海上皇宫”危难求助汪腾锋律师;上市公司万泽股份董事长林伟光先生因“万泽送礼门”涉嫌贿赂危机求助汪腾锋律师;独立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朱建国先生为诉《收获》杂志侵权求助汪腾锋律师......

  自1985年执业至今,先后担任国内外300余家大中型单位法律顾问,为个人和单位办理各类诉讼(仲裁)等案件50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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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教材级案例:

  1、全国首例“性骚扰”案

  2、“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

  3、《收获》杂志欺诈侵权案

  4、深圳梅沙泳场海浪伤人案

  5、“奥迪”轿车自燃索赔案

  6、天虹商场奖券空号侵权案

  7、孙某涉嫌贩毒无罪获释案

  8、段某丈夫婚外恋情连环案

  9、万某股份涉嫌贿赂被敲诈案

  10、“世纪佳缘”喜鹊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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