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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我今年50岁,和现在的老公(67岁)再婚9年,我和他在再婚前都有各自的子女,他原来开了一个小工厂,有一些资产,我自己也有一份小产业,条件也还可以,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倒也不错。不过有一件事我想咨询一下,结婚前后,他一直没有跟我公开过他的财产情况,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给他的子女大笔现金,现在他又瞒着我留下遗嘱:将他现有的全部资产(房产、首饰、股票、保险、现金、存款等)大约200万元都留给他的子女。请问他这样做可以吗?在这件事中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一、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死亡一方的遗产,而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为死亡一方的个人遗产。

  遗产分配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遗产分配的问题首先是要遵从于当事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当然,遗嘱如果忽略了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也是无效的,其实,逝者遗产的继承问题和在观或者途观是没有本质的联系的,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可以被合法继承人平均继承的,如果,有权继承的人员对财产分配问题争执不下,可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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