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我亲戚帮别人购买了毒品。但是没有见到就被公安查获了,应该算什么罪行?”那么,帮别人代买毒品算不算犯罪?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介绍。
帮别人代买毒品算不算犯罪?
有依据证明行动人不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科罪。明知别人施行毒品违法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不管是不是牟利,都应以有关毒品违法的共犯论处。
相关司法精神中曾经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利,一律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居间介绍购买毒品行为的定性要复杂的多。如果是为走私、贩卖毒品犯罪介绍买卖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当居间人在吸毒者和毒品出售者之间居间介绍,且居间人并未从中获利,就不能简单的以贩卖毒品罪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家或代购;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家;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家和为售毒者介绍买家两种性质的行为。相关司法精神认为:如果是为他人走私、贩卖毒品居间代买代购,当然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的共犯;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有相关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应当慎重”。“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不按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因此,如果要准确判断毒品交易中居间行为的性质,应根据居间人的主观目的、心态,行为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1)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且购毒者没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行为的,不能简单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居间人从中获利,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居间人未从中获利,居间购买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居间购买毒品的数量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以帮助贩毒者出售毒品为目的,主动向寻求购买毒品的人介绍毒品卖家或提供毒品卖家信息并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居间人受毒品贩卖者的委托联系毒源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者购买毒品的目的在贩卖,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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