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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一样的吗?有哪些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一样的吗?有哪些区别?如何准确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虽然最终由司法机关定性,但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有天壤之别,下面来看看相关内容介绍。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一样的吗?有哪些区别?

  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种情形,在法学理论界称为“兜底条款”,这种条款内涵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给罪与非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但是,无论以何种“其他方法”,成立的前提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就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不一,但其内在特征必须是相同的,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以致其“自愿”将财物交付。并且,合同诈骗行为都是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实施。因此,没有以合同的形式或者不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什么是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亦称合同诈欺,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和合同诈骗罪具有如下相似点:

  (1) 涉及对象相似:合同制度。

  (2)发生的时段相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3)采取的手段相同: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真相。

  (4)涉及内容相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利益之争。

  正因如此,才使得“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两者扑所迷离,难解难分。欺诈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欺诈行为的合同诈骗罪是不存在的。

  尽管两者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让人傻傻分不清楚,但我们可以抓住以下几个容易辨识的区别:

  一、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民事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合同欺诈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其犯罪目的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诈骗结果一定是持积极希望的态度的。

  二、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还是直接以骗取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划分两者界限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只是想让对方产生错误的判断,做出利于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就行为性质而言,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比如,甲只是某产品的市级经销商,为了拿到大额的订单,谎称自己是某产品的省级经销商,可以拿到较大的折扣,骗取某超市与其签订供货合同。后因无法得到产品的折扣,陷入履行合同不能的窘境。此时,甲并不是为了骗取超市的货款或者预付款并且直接占有不予返还,而是为了与超市做成大笔金额的买卖交易,采取了谎称具有更强的履约能力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甲需要对其行为给某超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能认定甲是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而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欺诈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欺骗手段和达到的限度不同

  虽然在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都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但合同欺诈中的欺诈行为,是在较轻程度上适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并非合同实质性内容,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如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不告知合同标的物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即使隐瞒了部分真相,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履行,或虽然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可行为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出了最大的努力,这种情况下都属于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要采用前文提到的《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手段,往往是无中生有或者无限夸大事实,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瞒或虚构,其根本不打算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

  四、对标的物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获取财物后,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内容,对财物进行处置,其意图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赚取更多的正当利益。比如上文中提到的甲,在拿到某超市的产品预付款后会用于采购合同约定的商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目的,则会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或挥霍,他们既无履约意图,更无偿还打算。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可以大致区分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了。如果比较符合合同诈骗的特点,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如果确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的要件,就自己努力挽回损失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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