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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可以撤回再审申请。那么,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程序中撤诉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一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

  提出撤诉的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再审程序中的再审申请人及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者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并且当事人申请撤诉还应当遵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方可撤诉。

  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2)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3)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4)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被诉行政机关无权在第二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二审中不存在此种撤诉形式)。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原告撤诉。

  (5)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行政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后法院准许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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