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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都是安徽人,20年前两人白手起家,来到深圳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打拼,夫妻俩在深圳福田办起了装修公司,生意蒸蒸日上。王女士回归家庭后,李先生负责经营公司。眼看着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俩的关系却越来越疏远了。
2017年3月,李先生经常以应酬为由在外留宿,还动不动因家庭琐事与王女士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2个月后,李先生索性从家中搬出去了。
王女士发觉事态严重,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丈夫在外面“有人了”——20来岁的姑娘小梁。更让她愤怒的是,丈夫还给小梁在深圳买了套单身公寓,之后他又陆陆续续给小梁汇款了35万元。
王女士找到小梁,要求她返还这些钱款,但小梁却以自己不知道李先生的婚姻状况、本身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还款。多次交涉未果后,王女士想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公出轨后给小三买的房子怎么要回来?
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认定有效。由此可见,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婚外情人据此取得的财物也没有了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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