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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可以累计吗?

  诈骗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可以累计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一次诈骗行为诈骗数额未到立案标准的,如果有多次诈骗行为的,数额是可以累计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下面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可以累计吗?

  1、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诈骗犯罪中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达到法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

  2、要明确规定行为人归还财物是基于犯罪考虑,还是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更好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采取归还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犯罪手段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归还财物行为。只有行为人基于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目的而归还财物才能认定悔罪,从而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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