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集资参与人:你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名字
午夜时分,头条号的条友通过在线留言的方式问到:“李律师好,我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已被经侦逮捕了,目前还款希望渺茫,损失惨重,经侦和法院认定是非吸案。现在我没有太多时间同司法机关沟通,可以委托你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吗?”

集资参与人:你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名字 
 
问题一:什么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

问题二:根据一般规定,这位条友可否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名字叫集资参与人。故,条友不可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问题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为什么叫集资参与人而不叫受害人?

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参与集资群众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集资群众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诉讼地位不应确定为被害人。

参与集资群众虽不认定为被害人,但应当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中的证人。从司法实务看,检察机关在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为保障集资群众的权益,帮助其参与法院审理环节追回集资款的清退,促进案结事了,公安机关可以向集资群众推荐出的诉讼代表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文书,但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的推荐工作,建议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中已明确,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集资参与人:你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名字
 
 
问题四:参与非法集资遭遇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问题五:刑事诉讼过程中集资参与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常见的具体形式有:如投资理财领域中的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以网络借贷中“点对点”、“个人对个人”交易撮合P2P领域;以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高息放贷赚取息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集资参与人为有效挽回损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赃款赃物的有效调查和查控

作为集资参与人,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推选一至两名集资参与人或者代理人作为代表统一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及时提供查控赃款、赃物的线索和意见建议,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如整理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名下财产线索以及可能的赃款、赃物线索;提供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主体的身份及财产信息及线索,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亲属、情人等;跟进赃款、赃物查控情况与期限,及时提醒办案单位办理续封、续冻。

(二)积极推动司法审计事项

推动司法审计,不仅能进一步查清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还可为下一步退赃分配打下基础,更有利于排除实际损失金额为负数的投资人参与退赃分配,甚至有利于发现赃款去向、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等关键线索和信息,从而进一步查明案情,追讨赃款。

(三)对有条件的赃款、赃物先行处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集资参与人:你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名字 
 
律师法律风险提示:贪心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勿让蝇头小利捆绑住你的人身自由。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检察长邱伯友指出: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破坏的是社会主义金融秩序,集资行为人、集资参与人实际上构成共同犯罪,但目前刑法并没有明确集资参与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也是非法集资案发越来越多的原因。龙岗区人民法院早在三年前就进行了大胆的探索,配合龙岗区公安分局,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和逮捕,如对深圳市至纯珠宝老板杨文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们刑事拘留、逮捕了二十多名深圳市至纯珠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东,虽有争议,但确实对犯罪份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其实很好理解,如果没有集资参与人的配合提供资金,集资行为人也就不存在,就像贩毒和吸毒,象牙走私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邱检察长认为,必须修改刑法,把集资参与人列入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这样从根本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法有明文,情无可恕。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勿让蝇头小利捆绑住你的人身自由,在人生旅途中,千万不要让别人的故事,将来变成自己的事故。


集资参与人:你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名字


其他新闻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