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那么,货物运输纠纷如何处理?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的相关内容介绍。
货物运输纠纷如何处理?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运输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保价条款的效力
由于物流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出现保价条款的提示义务不到位等问题。
刘法官从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示义务是否可以减轻、免除及为合理履行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关键是提示说明义务。通过司法实务中有争议的,关于托运人实际是物流行业经营主体的,提示义务是否可以减轻、免除的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述,并举例说明,得出即便托运人是物流行业经营主体的,亦不可免除提示说明义务,但可以适当降低履行提示义务的要求。
二、挂靠运输的责任承担
所谓的挂靠运输,即不具备资质的主体通过挂靠具备资质主体进行运输的行为。
刘法官从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对公路运输准入制度的背景对挂靠运输进行介绍,并结合近几年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指出:应从挂靠人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及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对挂靠责任进行区分。
三、运费到付纠纷
关于运费到付的法律纠纷,往往涉及以下问题:
1、收货人没有付款,托运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2、收货人是否支付货款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围绕上述问题,刘法官对该类型纠纷进行分析。
运费到付纠纷实际上属于涉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在收货人未依约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应由托运人承担没有支付运费的违约责任。而对于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见约定运费到付,收货人是否付款应由托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审查保险合同关系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以审查保险合同关系为基础的问题,基于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请求权的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实务中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不审查保险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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