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去世者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那么,被冒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其他股东或过失向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主张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实缴部分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于:
客观上,冒名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而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只不过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将其列为股东而已。
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
因此,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之权利与义务,被冒名者不应当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发现他人以其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时,被冒名登记的股东该如何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换言之,在司法机关并未确认其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款项,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就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被冒名登记股东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承担了巨额的债务。此时,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应及时起诉,确认其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参与分红等。
需注意的是,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须予以区分,区分两者的关键点在于:
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对方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
被冒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权?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