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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夫妻一方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在我国针对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将房屋进行买卖的情况,往往需要看第3方是否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而如果对方并没有恶意串通,那么很有可能可以以不知情来对房屋买卖进行撤销。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的相关内容介绍。

  夫妻一方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没有所有权,所以一方就算是私下把房子卖掉也是合法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方却没有权卖。

  二、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房产证人的所有人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它仍然是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一方私下签的卖房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房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单独处分,可以主张买卖行为不成立,但是撤销权有时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不满1年,可以主张撤销权。还有就是没有过户,对方可以主张让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解除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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