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欲买毒品吸食,苦于没有办法购得,便请朋友蒙某帮忙购毒,蒙某欣然答应,通过自己渠道积极联系毒贩李某,并拿着杨某提供的1000元钱购得海洛因5克后交予杨某,不久后案发,经侦查,蒙某所拿1000元钱全部用于购毒,中间没有谋取任何利益。那么,无偿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算不算犯罪?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无偿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算不算犯罪?
无偿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是否有罪、构成何罪,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理性剖析。
一、明知吸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构成贩毒罪
刑事司法实务中,“以贩养吸”已然成为贩卖毒品罪中的常见情形。所谓“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并且贩卖毒品所获取的利润成为行为人吸食毒品的重要经济支柱。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购毒者委托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而为其代为购买,那么可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同样,如果其在接受购毒者委托后,只是消极应对,如仅是利用自己购毒时的便利条件帮忙代购毒品,那么其所起只是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反之,如果行为人在接受购毒者委托后,积极寻找贩毒者,并竭尽所能促成交易完成,那么其所起的是重要作用、处于主要地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二、同时受贩毒者与吸毒者委托型的代购可构成贩毒罪
此种情形下的构罪要求行为人在接受吸毒者委托的同时亦接受了贩毒者的委托。也即行为人同时接受了吸毒者的代购请求和贩毒者的贩卖委托。此时,即使吸毒者购买毒品仅仅是以吸食为目的,行为人从中也并未获取任何利益,但由于其间接帮助贩毒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而已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行为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起的仅是辅助、次要作用,那应当认定为从犯。例如,行为人虽同时接受了贩毒者与购毒者的委托,但面对贩毒者的委托,其仅是消极应对,有人购毒则顺便向其介绍,无则漠不关心。但是如果行为人接受贩毒者的委托后,积极寻找购毒者,并努力促成双方交易,那么其此时的身份已超出纯粹意义上居间介绍者的范围,其在此情形下所实施的行为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完成均已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三、为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并非绝对无罪
尽管吸毒者购买毒品的目的不是用于贩卖,而仅仅用来自行吸食,但行为人在此情形下为其购买毒品也并非就绝对无罪。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仍会构成相关毒品犯罪;即使很幸运地未达最低数量标准要求,也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一)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为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即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与购毒者一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二)未达最低数量标准者无罪但会面临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即使为以吸食为目的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数量并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从而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仍然会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只要实施了代购毒品行为都会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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