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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诉成功的关键点在哪?

  刑事案件的申诉成功的关键点在哪?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刑事案件的申诉成功的关键点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等法定情节,是否重新判决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刑事案件的申诉成功的关键点在哪?

  一、“命案必破”的政策导向,在现代司法领域逐渐失去市场

  刑事法律规范讲究的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等等。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受客观环境条件、侦办机关和人员的破案能力素质、法治观念因素的影响,有些一时破不了,而又受到限期破案必须破案等错误指示引导,最终导致冤案发生,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冤案是被逼出来的。

  二、 “刑讯逼供”在任何一起冤案中都是头号元凶

  从近几年昭雪的冤案来看,他们都有相同的重大特点:刑讯逼供。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要定罪,口供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特别是早年刑事法律规范不那么严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想方设法要搞到嫌疑人的口供,而“刑讯逼供”无疑在冤案中扮演头号元凶的角色。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严禁刑讯逼供”,但该非法取证手段到现在也未能禁绝。

  三、获得辩护权,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有效方法

  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辩护,没有辩护人参,就属程序严重违法,由此作出的裁判应属无效:以此为理由上诉,二审会发回重审;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必将启动再审。当年若有律师参与辩护,将不仅指出证据上的重大疑点,必将阻止重大程序违法的发生,最终或许将遏制住冤案裁判出世。

  四、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未彻底落实

  疑罪从无,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规定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就是要求判决有罪的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只要有一点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就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就不能判决有罪。

  这是为避免冤案而“宁纵勿枉”的司法规律。张案现在重审就是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的,但是在当年确没有能够坚守住疑罪从无,铸成了冤案。

  五、有冤定要申冤,不申冤将被冤到底

  有冤伸冤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喊冤不一定真能雪冤,但不喊冤一定不能雪冤。

  喊冤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喊冤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

  虽然司法机关有自动纠错机制,在理论上讲有可能发现冤案并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规定的纠错机制没有运行,必须靠外力促使其运行。

  六、 申冤离不开亲属帮助

  实践中喊冤成功的,要么有个好妻子,要么有个好丈夫,或者有个好儿女、好兄弟、好姐妹,如果没有亲属的坚持不懈,当事人本人是非常难的,限于自身所处环境,很难能够有所作用。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诉主体,近亲属为自己的亲人喊冤是完全正当的。

  七、申冤离不开专业的人士:律师

  为什么专业律师代理申诉对于雪冤这么重要?因为这是专业技术工作,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处理,否则,总是无法找到要害。专业律师可以从法院复制到完整的案卷,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可以会见当事人等等,总之百益无一害。

  八、喊冤的路上,媒体、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声音不可缺少

  从已经昭雪的冤案可以发现,全部有媒体的报道当事人亲属、律师的奔走。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发现和揭露案件中存在的严重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分析在案物证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分析证据的排他性等等,理论上的冷静分析需要通过媒体向外扩散,将这些内容公示于众。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怎样进行?

  (一)再审和提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4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具体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6条第(3)、(4)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根据《具体规定》第8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小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具体规定》第6条第(2)、(3)、(4)、 (5)项以及第7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 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四)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审理程序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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