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谈恋爱时男方给女方钱还房贷,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那些钱是用来还房贷的,分手后男方要求还钱,会受法律支持么?”那么,分手后男方要求还钱,会受法律支持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的相关内容介绍。
王先生与杨女士热恋时,王先生为了向杨女士表达爱意,私下在4S店以王某的名义付了10万元定金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杨女士当礼物。结果杨女士不愿买车,提议将购车款用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王先生同意了,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杨女士,并在转账用途备注里写了“借款”。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王先生向杨女士要回45万元,认为这笔钱属于借贷款,而杨女士觉得这笔钱属于王先生的赠送,不愿意退回。
那么,帮女朋友还房贷,分手时能要回来吗?
关于在谈恋爱期间用来表示对对方的爱或者是为了表达自己对对方事业的支持而转账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能不能找对方要回来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区分转账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通常来说,在谈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诸如1314、520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如情人节或者七夕之类的,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那么就赠与的性质来说,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
如果说转账的钱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那么这部分的转账按法律规定是可以要回的。如果私下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由于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也是比较频繁的,比如一个日常表达爱意的小红包,这种钱款的性质其实是很难界定,因此,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的,可以保留一定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要能够证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否则的话,证据可能是无效的证据。
最后广东知明律师表示,分手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财产的,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处理。司法实践中,律师们会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判断给付财产的性质属于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赠与或者借贷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主张不当得利的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恋爱期间自己给付给对方的费用是有要回的可能性的,最好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根据具体的案情做出最有效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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