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写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据起诉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向,而转账的目的和用途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时,若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因其他债务而发生,那么原告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没写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据起诉吗?
首先,能否作为证明使用,关键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证据在性质上属于电子证据、与借款也存在关联,符合证据三性,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度往往较大。
其次,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都是没有合同的,没有借条并不能否定借款的存在,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转账情况、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借款时间、借款用途、聊天记录等综合考虑。
最后,因为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属于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如果双方除了借款还有其他业务往来的话就更加难认定为借款了。因此,建议在起诉前补充证据,比如:补充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借款时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以往真实案例,总结了2点要素:
1、如果你和对方无往来账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你主张为借贷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承认借贷关系,通常法院都支持成立借贷关系。
2、如果你和对方账目往来频繁,而对方又否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你主张借贷关系的请求基本上都得不到支持。
微信聊天记录,若明确载明借款内容的,应该如何提高证明力?
一、需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需保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必须保证具有关联性以及完整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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