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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介绍:余某某想要投资生意,但是还有一部分钱没有凑齐,只能向朋友徐某借钱。余某某与徐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金额及利息等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但在第二年的时候,余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那么,余某某死亡后,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死亡,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借款人有遗产,还款责任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再承担,但是自愿偿还的也可以。第二,如果借款人没有遗产,则其还款责任无人承担。当然,有人自愿承担还款责任除外。

  余某某在生前与徐某签订借款合同,徐某已经按照合同提供借款,余某某应当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但是债权仍然继续存在。自余某某死亡时继承开始,如没有遗嘱继承,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余某某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向徐某还款的义务。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再承担,但是自愿偿还的也可以。

  借款人死亡后债务可以要求谁来偿还?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第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第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1、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

  请求权基础无非有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该规定看,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这里的“继承”,是指诉讼时已经发生并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将来可能、必然发生的继承。由于继承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很难知悉遗产范围以及是否继承,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一问题。

  具体到此类案件中,继承人是否继承及其继承的份额,恰恰是“对事实的调查、确认与识别”,所以应在审理阶段完成。但遗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其是财产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而不是确定责任的事实,所以不是审理阶段应进行调查的内容,这是执行阶段应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对继承这一事实很难举证证明,但无论如何难,都不能因此否认它是诉讼阶段应予以解决的问题。究其实质,是证明责任的问题,能证明存在继承,则债权保障强,如不能证明,债权保障就弱一些。应不应进行调查,是过程;而能否查清,是结果。这一点与普通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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