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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女婿有份吗?

  遗产继承女婿有份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遗产继承女婿有份吗?

  女婿不是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指出的是,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

  杨某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叫杨海(化名),女儿叫杨媚(化名)。杨海(化名)有独子杨化(化名),女儿杨媚(化名)和女婿黎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儿子杨海(化名)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伤心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杨媚(化名)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于2010年8月病逝。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杨媚(化名)于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孙子杨化(化名)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杨化(化名)的姑父黎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杨化(化名)想不通,姑姑都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呀?于是杨化(化名)于2010年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黎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杨媚(化名)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黎某作为杨媚(化名)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杨某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黎某对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分析】

  本案涉及到《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区别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法院判决其姑父黎某享有继承权基于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本案当中女儿杨媚(化名)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杨媚(化名)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杨媚(化名)的法定继承人黎某继承,杨化(化名)的姑父黎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杨媚(化名)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

  而孙子杨化(化名)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是什么呢?原来是法律上规定的代位继承。代为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杨海(化名)比刘某先去世,杨海(化名)的儿子杨化(化名)就可以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

  那么杨化(化名)的母亲有没有继承权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法律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如果杨化(化名)的母亲对杨海(化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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