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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借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例:2015年2月,方方和华子(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发展为恋人关系,约定同年11月18日前结婚。华子在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总共6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把钱取出来,存到女友方方的银行账户上。每次少则数千元,多则超过万元,6次总共约有5万元。华子说这些钱都是方方当时向他借的。最初他们都沉浸在爱的甜蜜中,但随着时间一长,彼此了解更深,双方在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缺点也暴露得越来越多,经常吵吵闹闹,方方于是提出了分手。华子说,分手可以但方方应该返回借他的5万元。方方拒绝。两人在2017年11月份正式分手后,华子把方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他5万元借款。为了证明自己把钱借给了前女友,华子向法庭出具了6份银行存款回单、4份存款凭条。他表示,这部分证据证明他向方方的银行账户中存入了5万元。同时,华子举示了自己银行账户的6份取款凭条,该证据表明,他存入方方账户中的钱,是他从自己账户中分次取出来的。

  方方却否认借款的说法。她承认自己收到过这些钱,但她告诉法庭,这不是借款,而是他们当时正处于热恋期,男友为了表示对她的忠贞送给她的,属于赠与。既然是赠与的财产,华子就没有要回来的理由。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对于这5万元,华子说是借贷,方方说是赠与。问及是否有借条作为借款官司的直接证据,华子却表示没有。

  如果按照华子的说法,既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应当是借条、收条之类的证据。本案中,华子没有作为借款的直接证据,只能证明在方方的银行账户中存款的行为,仅能显示华子自愿存款的意思,而不能证明这些钱属于二人之间的借款。所以对于这笔钱的性质,难以认定为借款,应该认定为赠与。方方不负返还义务。

  那么,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借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将钱看得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成恋爱不成后的财产纠纷。

  上述情况的发生,致使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如果有借条,追回的可能性较大;如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案件本身会因对方的一些抗辩而变得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借条,只有付款凭证,如银行汇款、存款凭证,对方坚决认为是赠与而非借款,出借方的诉求很难获得支持。

  因此,在恋爱期间一方借钱给另一方的,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方不返还的,出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诉讼追讨欠款时需要什么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物保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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