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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赠与财物能否要回?

  实例:

  杨某(男)与王某(女)是双方父母撮合认识的。杨某的母亲很喜欢王某,恋爱期间没少买东西给她。什么衣服啦,香水啦,过年过节的红包啦等等。恋爱两年来,这些花销总计有三四万块钱,但开销上去了,杨某与王某的感情却没有升温,后来两人分手。杨某的母亲听说两人分手了非常难过,感到这两年来为儿子恋爱在王某身上花了好几万块钱非常不合算,就找王某说不和杨某结婚是王某的自由,但必须还清这几年来自己在王某身上花的5万元钱。王某不同意,杨某的母亲可否通过诉讼要回部分财物?

  男女恋爱甜如蜜,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除了情感交流外,相互之间的财物交往也比较频繁,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

  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赠与财物能否要回?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是所有的赠与在最终不能结婚时都必须返还。《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在赠与时赠与人不要求履行相关条件,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表示而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该合同就成立的,那么该赠与即为一般性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32号)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杨某和他的母亲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在王某身上的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而且两人在赠与王某财物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要求以履行结婚为前提,且赠与物多为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一般赠与。虽然杨某和王某最终没有结婚,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关于恋爱期间财物给付馈赠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但区分不同情况或有以下几种可能: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普通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可不予返还。

  (3)对于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对方钱款和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应当返还。

  (4)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也可以选择不返还。

  (5)恋爱期间,如果不是基于习俗,一方明确表示不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给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名贵手表、摩托车、金项链、汽车、房子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依据民法总则及合同的规定,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及婚姻司法解释关于赠与处置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32号)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属于彩礼性质的赠与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民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在赠与时赠与人不要求履行相关条件,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表示而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该合同就成立的,那么该赠与即为一般性的赠与。

  分手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赠与财物能否要回?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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