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姜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不久姜先生和陈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姜先生和父母一同去陈女士家提亲,商量结婚事宜,并给对方彩礼现金100000元及价值45 000元的首饰。为了给爱情加上保险,对方与姜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约定婚姻关系,或因单方面男女关系问题导致约定婚姻关系解除的,提出方或过错方需自动放弃礼金及礼物的拥有权或追索权”。现在对方对姜先生很冷淡,而且也不愿意同姜先生结婚,也不提出解除关系,一直在那拖着。姜先生想结束这段看不到未来的情感,请问姜先生可否要回姜先生给对方的彩礼?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姜先生的陈述,姜先生给付对方现金100 000元、礼物45 000元,且该笔钱物给付的原因系姜先生与对方结婚,故该钱物应视为彩礼。现在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方应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姜先生。
关于姜先生和对方签订的协议,因其中将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条件,而婚姻关系属身份关系,彩礼返还属财产关系,二者不能互为条件,且此协议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此对方以姜先生签订了协议书为由拒不返还彩礼,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故对方应把彩礼返还给姜先生。如果不给,姜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姜先生的彩礼,保护姜先生的合法权益。
签订退婚不得索要彩礼协议是否法律效力?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