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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退婚不得索要彩礼协议是否法律效力?

  问:去年,姜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不久姜先生和陈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姜先生和父母一同去陈女士家提亲,商量结婚事宜,并给对方彩礼现金100000元及价值45 000元的首饰。为了给爱情加上保险,对方与姜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约定婚姻关系,或因单方面男女关系问题导致约定婚姻关系解除的,提出方或过错方需自动放弃礼金及礼物的拥有权或追索权”。现在对方对姜先生很冷淡,而且也不愿意同姜先生结婚,也不提出解除关系,一直在那拖着。姜先生想结束这段看不到未来的情感,请问姜先生可否要回姜先生给对方的彩礼?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姜先生的陈述,姜先生给付对方现金100 000元、礼物45 000元,且该笔钱物给付的原因系姜先生与对方结婚,故该钱物应视为彩礼。现在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方应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姜先生。

  关于姜先生和对方签订的协议,因其中将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条件,而婚姻关系属身份关系,彩礼返还属财产关系,二者不能互为条件,且此协议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此对方以姜先生签订了协议书为由拒不返还彩礼,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故对方应把彩礼返还给姜先生。如果不给,姜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姜先生的彩礼,保护姜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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