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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还能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还能不能撤销?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还能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赠与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只能是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

  (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赠与人取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权,是因为赠与合同成立的基础往往是赠与人和受赠人有一定的感情,出于满足一定的情感需要而与受赠人为赠与行为,如出现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或赠与本意,应当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如出现以上四种法定情形,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均是可以撤销的。

  除了上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5条还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条可以说是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具体体现,该条主要适用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包括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如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则赠与人不再享有该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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