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刘女士与王先生结婚,生育一子。王先生年迈的父亲由刘女士夫妇及王先生的哥哥轮流照顾。2017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后,刘女士与王先生的哥哥仍继续轮流照顾王先生的父亲。2019年,刘女士改嫁同村杨先生后,仍赡养和照料王先生父亲的生活起居。2020年,王先生的父亲去世,留下遗产若干。那么,刘女士和儿子有权继承王先生父亲的遗产吗?
改嫁后可以继承前公公的遗产吗?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刘女士在丈夫王先生去世后的时间里,代丈夫对其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刘父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先生先于其父去世,王先生父亲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因没有遗嘱,王先生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刘女士儿子代位继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姻,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刘女士改嫁与否,刘女士儿子的代位继承权都不能被剥夺。
因此,刘女士公公遗产的继承应由王先生的哥哥、刘女士及刘女士儿子3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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