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有什么特征?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有什么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案例解析转继承:
【案情】
李汉(化名)结婚不久,作为家中独子婚后仍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李汉华在一次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后被人送入医院抢救。李汉华父亲闻听李汉华伤情后,因过于伤心与紧张突发脑溢血而去世。两天后,李汉华也因伤势过重离世。李汉华父亲生前留有巨额存款,按照法定继承李汉华可以继承父亲遗产30万元。但由于李汉华与父亲去世的时间间隔较近,李汉华父亲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李汉华母亲和其妻杨媚(化名)因李汉华应继承的30万元发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汉华可继承的30万元,按照转继承,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汉华母亲和杨媚继承,即每人可继承15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汉华可继承的30万元,首先应该按照李汉华与杨媚夫妻共有财产对待,即能够作为李汉华遗产的只有其中的15万元。所以,李汉华母亲与杨媚每人可继承7.5万元遗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的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的予以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转继承制度却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持第一种观点者大都以此为依据,认为李汉华父亲生前无遗嘱,李汉华是于李汉华父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完全符合转继承的法定要件。因此,李汉华从李汉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30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汉华母亲和杨媚继承,即每人可分得15万元。但笔者认为持有该观点的人,忽视了李汉华与杨媚之间业已存续的合法夫妻关系,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也未给予必要的考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作为例外情形。在李汉华父亲生前未订立遗嘱指明遗产归李汉华一方所有的情况下,李汉华继承李汉华父亲的30万元遗产应作为李汉华与杨媚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李汉华去世后,其所继承的30万遗产中,原则上只有15万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的民事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后有一个本质的变化过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仅在客观上表明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作为期待权,继承人不对遗产享有现实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实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由于李汉华父亲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其继承人李汉华与李汉华母亲也没有放弃继承权,所以李汉华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在李汉华父亲去世后李汉华死亡之前,李汉华已实际的享有30万元遗产的所有权。
转继承又被称为再继承,立法中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继承人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但依照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保护继承人一般继承人权利的同时,对于继承人的配偶的财产权利也要给予周全的保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简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字面含义去理解转继承制度,势必会对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从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的。如何界定“继承开始”,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继承开始”是继承法上一个重要概念,现行《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就成为“遗产”,其所有权就转移到继承人名下。
本案中,李汉华在其父去世但遗产尚未分割前去世,具备转继承的基本构成要件。李汉华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继承的30万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随着李汉华父亲的去世,李汉华已取得30万遗产的所有权。而杨媚作为李汉华的配偶与之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即李汉华继承的3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待李汉华去世后其中只有 15万元可以成为其遗产。因此,笔者认为李汉华应当继承的30万元,应分给杨媚22.5万元,李汉华母亲可得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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