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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那么,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控股股东的分类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股东有权以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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