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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对被挂靠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那么,挂靠对被挂靠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挂靠对被挂靠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挂靠对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责任风险:

  (1)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挂靠单位一般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缺失,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为了规避监管,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会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也会导致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民事责任风险:

  (1)对挂靠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2)对发包人: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4)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5)对农名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6)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程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即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前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委托关系,后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成立包括两方面:

  第一,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交易行为。行为人必须披露被代理人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以体现出被代理人的意志,此为形式要件;

  第二,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或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该理由是否正当。代理的目的就是使第三人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形成合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才使得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始得成立,也就是说第三人应当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其缔约基础在于对被代理人的信任。此为实质要件。

  只有该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产生代理行为的后果,欠缺任何一个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独立交易行为。

  虽然工程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外部表现上也体现授权,在此意义上,挂靠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但挂靠协议又与委托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受,而挂靠协议则约定借用人借权经营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负即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完成事务,挂靠人却是为自己完成事务;

  2、在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而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支付垫付费用的权利,而挂靠人却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所谓管理费;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履行委托事务,挂靠协议的标的则是建筑资质等级。

  在外部关系上工程挂靠并不等同于代理,代理的核心是授权。如前所述只有在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才产生代理的后果。而在买卖(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以及借款等领域,挂靠人并不需要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上述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实行特许经营。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要是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问题。因此,工程挂靠并不等同于代理。

  另外,工程挂靠不同于企业承包,后者的标的在于企业的经营权,而前者的标的在于建筑资质等级,而不是建筑企业的经营权,形成挂靠后,出借人的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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