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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资格吗?

  股东可以用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资格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起到担保作用,是公司正常运营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正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如果股东想退出股东身份的,一般要通过股权转让实现。

  但是,如果没有股东愿意接受股权转让的,该股东能否通过让公司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资格?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做出规定,但是通过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通过让公司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资格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法》第74条是法定的减资退股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5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或公司股东有重大分歧产生的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愿意协商以减资方式让其中一部分股东退出股东身份,使用公司得以存续的,法院确认其效力。

  因此,从上述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法定减资退股的情形外,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当事人协议减资退股的情形,法律上是认可其效力的。因此,当事人自愿协议减资退股的,也应当属于有效,法律上是予以认可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减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减资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登报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应当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如果减资程序不当,很可能构成变相的抽逃出资,股东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退出的程序和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法定情形为: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另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决定,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的股东也可退出公司。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且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就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另外一种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是在股东与公司长时间不能就股权收购等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那么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股权收购事项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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