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诉讼请求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如果章程里面有明确规定除名制度(列举了开除股东的各项标准),且这些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公司按照章程的条款对某位股东做了除名的决议,则基于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该认可公司关于除名决议的效力。这一判断的依据理由在于,尽管司法解释并未对瑕疵出资外的股东除名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司章程自治性质,应认可章程自行制定的规则。那么股东被除名以后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删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关系的法律机制。我国目前的股东除名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股东除名的法定情形
2011年最高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除名的约定情形,即公司章程的约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亦是股东除名制度的依据。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条款,前面几款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同意机制以及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最后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兜底。该兜底性规定直接改变了第七十一条的法律属性,即将其由强制性规范变为可以被公司排除适用的补充性规范。这意味着实践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针对股权转让问题作完全有别于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中便包含了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收回特定股东的股权,实际上就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囊括在了第七十一条之中。具体条款由公司规定。
股东被除名以后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认为主要是看章程里面是如何约定的。股东被除名以后,相应的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之间重新分配;或者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是否可以补偿,实务中一般会按股权的价值来确认。因为除名制度并非剥夺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除名制度的本质是股权的强制转让制度。基于此,被除名的股东理应取得股权强制转让的相应对价。至于被除名的股东一般会因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才会被除名,所以被除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被除名后,是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是否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在实务中,一些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做出了对某位股东除名的决议,在去工商局变更过程中,工商局以没有股东会决议或是股东签名为由,拒绝给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实务中,公司应基于除名的决议,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除名判决。
因此,对于基于除名而引发的股权变更登记,需要股东会做出决议,且经司法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提交股东会的决议已经股东除名后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和文件及法院的除名判决后,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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