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自然人通过缴纳注册资本(分实缴和认缴)成为股东,通过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代为行使公司权力,由监事会对董事、高管行使监督权。高管则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那么问题就来了,虽然股东有权利选出董事、监事,但是当这些人在行使股东赋予他们的权力时,做出有害于公司或股东的事情时,可以用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公司的高管,广义上来说俗称:“董、监、高”,既: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高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等等)。在一家公司里掌握话语权的往往是大股东,尤其是有控股权的大股东(一般来说股权为50%以上)。
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
1、股东、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确,股东、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2、具备什么条件的股东可以采取维权措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很明确,可以采取维权措施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当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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