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户给儿子的房子,父亲死后继母可以继续住吗?
王先生中年丧妻,自己辛辛苦苦把儿子抚养长大。等到儿子上大学后,王先生又与杨女士结婚。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一家三口相安无事过了十来年。王先生突然身体恶化,他自知自己将不久人世,于是就将自己的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给自己的儿子王某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嘱咐王某海,保证杨女士居住在该房屋内一直到杨女士离世。王某海也表示同意。不久王先生去世。王某海也按照王先生意愿让杨女士居住该该房屋内。但是久而久之,双方便产生了矛盾。王某海一怒之下要赶走杨女士,杨女士已经年迈,也没有子女赡养,更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杨女士不同意搬离。王某海便以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要去排除妨碍为由,将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搬离。
人到老年不如狗,王某海的这种行为,老张估计要气得从棺材里跳出来了。我们在为王某海的行为感到气愤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客观现实。王先生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给王某海并办理的登记,王某海从法律上讲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王某海可以要求任何排除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但是上述案例中,杨女士与王先生作为合法的夫妻,王先生在将房子过户给王某海的时候已经明确约定让杨女士一直居住到离世,实际上是赋予了杨女士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王某海后的所有权本身就是受限制的。但是目前的法律制度上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
事实上,居住权的规定在国外法律中已经有规定,只是我国物权法在制定时这一问题并不突出,所以也就没有进行规定。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很多关于居住权的问题就产生了。比如说,老年人年老的时候没有钱养老但是他名下有房屋,如果他把房屋卖了虽然有钱但是就没有居住的地方。于是民间便兴起了以房养老的模式,由他人为老人养老,但是老人离世后房屋归养老者所有,老人在世的时候,老人依然享有居住权。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断兴起,也就催生我们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两会期间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就明确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 但都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所以后,民法典时代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就可以分离了,且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
文章开头的案例中是产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一个真实案例,当时并没有居住权的规定。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居住权的规定,就强性判决杨女士从房屋中搬走。最后法官们经过层层研究审议,最终从维护基本伦理道德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海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依然可以继续在房屋内居住。
在民法典时代遇上这些问题就不会作难了,但是人只要通过合同和遗嘱的方式对居住权内容进行约定,并去不动产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居住权人就可以放心居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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