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执行和解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对于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和解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双方达成履行协议,大都是分期履行或者限期履行,对于这种案件,如果对方事后仍不履行,申请人该咋办?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达成执行和解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一旦不履行,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是可以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当然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那就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第二就是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第一个相信大家都比较好理解,第二个很多人都理解不了,这个申请执行期限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如果达成和解后,对方在和解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也超过了执行期限和约定期限,申请执行法院很多情况下是不会管的,因为超期了。对于这个超期,说的是超过执行期限,这个执行期限是怎么算呢,程序法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后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以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也就是说对于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和解履行期间是要扣除的,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扣除后是连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这个两年不存在重新计算的情形,只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弄明白了这个期间,下面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对于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执行期限超期,法院是不管的,因为法院是中立的机构,不能单独强调保护权利人一方的权利,而是应严格依照相关的程序法处理。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出现时,终结案件执行。也就是说超期申请的后果就是你的案件在法院彻底结案了。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对于和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就是如果对方不履行,是不能依据这个协议来申请强制执行的,当然可以作为另行起诉的证据,对于超期未在申请执行的,也就只能走另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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