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清算注销公司,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二被告何某、彭某系深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唐某某曾系该公司员工。2013年6月,唐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性质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唐某某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2014年6月,唐某某以深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深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元。
2016年12月,该公司登报称其股东研究决定公司注销,要求债权人在登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办理债务清偿手续。2017年7月,该公司的两位股东,同时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对唐某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公司对外负债0元,骗取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即公司股东何某、彭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和忠实义务,明知公司对唐某某负有债务,却未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唐某某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给公司债权人唐某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解散的,应当经过依法清算后再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两位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更应忠于职守,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商事领域亦应坚持诚信原则,注销公司不能成为逃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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