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能否要回?在现实生活中,谈恋爱的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互相赠送礼物是极其常见的情况,这时双方会共度一段幸福的时光。但是并不是所有人的恋人最后都能终成眷属,而大多数人在分手后都能保持理智,生活中也有少数人,颇为偏激。在分手后,会向对方索要其赠送的礼物及其他花费。
案例:
2018年4月,黄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黄某某为了维持恋爱关系稳定,为谋求长远发展,经常送礼物给张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均认为,二人不适合建立婚姻关系,遂和平分手。2019年4月1日,黄某某拿着一张购物清单(列明某月某日,黄某某送给张某某的何种礼物,价值多少,二人的吃饭、旅游等各项消费),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将部分礼物返还,不能返还的支付折价款50000元,张某某不同意。
那么,谈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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